保險是一項帶給人們保障的工具,也有人視之為一種投資。有見及此,本地的《保險業條例》為人壽保險引入冷靜期(Cooling-off Period),讓公眾有充裕時間反思購買保險的決定,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。
保險冷靜期是什麼?
保單「冷靜期」自1996年已於香港實施,主要是讓投保人壽保險的保單持有人於合理的時間內,冷靜地重新審視是否真的決定需要該份壽險保單。
香港保險業聯會於過去年間對「冷靜期」作出多次修定,根據2010年2月1日的最新修訂,「冷靜期」的內容如下:
- 「冷靜期」時限為當保單交付到保單持有人的21天;
- 或「通知書」發予保單持有人後的21天;
- 上述以較先者為準;
- 如「通知書」簽發日期後9天內仍未收到保單合約,客戶應直接聯絡保險公司。
保險冷靜期是法例規定的嗎?
人壽保險冷靜期由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制定,是行業準則,並非法例規定。
保險冷靜期適用於醫保及自願醫保嗎?
不少保險公司提供的醫保或自願醫保都設有冷靜期,但這僅屬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的協定,並非條例規定。
保險冷靜期為期多長?
如上文所述,保險冷靜期一般都是21日,但本地也有部份產品設30日冷靜期,如果投保者改變主意,可在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交付後的30日內取消保單,獲得全額退款。
我可如何行使冷靜期的權利?
如要行使權利取消保單,投保者必須簽署書面通知書,並在冷靜期內直接送達保險公司。但當然這只是一般慣例,確實程序請留意不同保險公司的細節及條款。
另外一般而言,保單如有索償,則不獲退回保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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